索 引 號 | 1152501011663205Y/2021-03160 | 主題分類 | 市政府文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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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機構 | 市政府 | 文 號 | |
成文日期 | 2021-12-24 | 公文時效 |
市直各委、辦、局,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,格日勒敖都蘇木政府,相關企事業單位:
現將《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》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行。
2021年12月24日
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
為規范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(以下簡稱“市政府”)重大行政決策行為,確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、民主化、規范化,根據《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》、《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》和有關法律、法規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對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全局、社會涉及面廣、專業性強、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,細化、量化如下:
一、制定或調整全市有關公共服務、市場監管、社會管理、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,主要包括:
(一)城鄉居民收入分配、社會保障、住房、醫療衛生、勞動就業、教育、文化、養老和民族團結、宗教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(二)商事制度改革、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(三)交通運輸、公共安全、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(四)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。
二、制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,主要包括:
(一)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、中長期規劃;
(二)國土空間規劃、重要區域規劃;
(三)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和建設等重要規劃;
(四)礦產、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資源開發利用規劃;
(五)產業發展等方面重大專項規劃;
(六)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規劃。
三、制定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、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,主要包括:
(一)國家級、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、自然保護區保護開發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(二)其他重要的土地、湖泊、森林、草原、水資源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、保護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(三)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。
四、需由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,包括:
(一)交通、電力、水利、信息、能源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;
(二)重大城市建設項目;
(三)重大公共設施建設項目。
五、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資金安排,政府重大融資舉債,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國有資產處置(包括無償轉讓、有償轉讓、置換、報廢、報損等)。
六、國有企業重大投資、參股、合資、合作的產業項目。
七、實行政府定價,且影響國計民生的重大公用事業、公益性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。
八、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。
九、本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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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號 | 1152501011663205Y/2021-03160/2022-0014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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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分類 | 市政府文件 |
文 號 | |
公文時效 | |
發文機構 | 市政府 |
成文日期 | 2021-12-24 |
發布日期:2021-12-24 點擊量:19
來源: 市政府
市直各委、辦、局,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,格日勒敖都蘇木政府,相關企事業單位:
現將《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》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行。
2021年12月24日
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
為規范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(以下簡稱“市政府”)重大行政決策行為,確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、民主化、規范化,根據《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》、《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》和有關法律、法規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對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全局、社會涉及面廣、專業性強、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,細化、量化如下:
一、制定或調整全市有關公共服務、市場監管、社會管理、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,主要包括:
(一)城鄉居民收入分配、社會保障、住房、醫療衛生、勞動就業、教育、文化、養老和民族團結、宗教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(二)商事制度改革、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(三)交通運輸、公共安全、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(四)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。
二、制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,主要包括:
(一)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、中長期規劃;
(二)國土空間規劃、重要區域規劃;
(三)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和建設等重要規劃;
(四)礦產、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資源開發利用規劃;
(五)產業發展等方面重大專項規劃;
(六)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規劃。
三、制定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、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,主要包括:
(一)國家級、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、自然保護區保護開發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(二)其他重要的土地、湖泊、森林、草原、水資源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、保護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(三)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。
四、需由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,包括:
(一)交通、電力、水利、信息、能源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;
(二)重大城市建設項目;
(三)重大公共設施建設項目。
五、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資金安排,政府重大融資舉債,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國有資產處置(包括無償轉讓、有償轉讓、置換、報廢、報損等)。
六、國有企業重大投資、參股、合資、合作的產業項目。
七、實行政府定價,且影響國計民生的重大公用事業、公益性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。
八、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。
九、本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